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號聲 請 人 楊素花即信興工業社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遭竊,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4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4年8月29日之台灣島。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 催字第547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4年8月29日刊登 該裁定於台灣島報,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陳蓉柔 ┌────────────────────────────────────────────────────────┐ │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547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世雄紙袋企業│信興工業社│玉山銀行大│070543503119│138,770元 │104年8月31日 │CA4043249 │ │ │ │有限公司 │ │昌分行 │6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