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0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趙傳亨即海興能源行 訴訟代理人 黃啟勝 送達代收人 林泓帆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吳銘益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6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