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263號債 權 人 張賜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金木即鴻禧企業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 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06年5月19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鄭金木已於99年12月29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