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311號債 權 人 永大食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耀輝 債 務 人 明乘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朝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明乘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朝松」之記載,應更正為「李朝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當亦在準用 之列。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