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627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嘉瑩 債 務 人 定海水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毓升 人 債 務 人 許高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零參萬伍仟貳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13627號 ┌─┬─────┬───────────┬────────────┐ │編│本 金 │利 息│違 約 金 │ │號│ ├──────┬────┼────────────┤ │ │ │期 間│利 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 │ │ │ │ │原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 │ │ │ │ │月者,按原利率20%計算之│ │ │ │ │ │違約金。 │ ├─┼─────┼──────┼────┼────────────┤ │1│新台幣 │自民國106年 │3.79% │自民國106年5月16日 │ │ │787,066元 │4月16日起至 │ │起至清償日止 │ │ │ │清償日止 │ │ │ ├─┼─────┼──────┼────┼────────────┤ │2│新台幣 │自民國106年 │3.79% │自民國106年6月6日 │ │ │248,168元 │5月16日起至 │ │起至清償日止 │ │ │ │清償日止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