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9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942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詹佩珺 債 務 人 定海水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毓升 人 一、債務人定海水產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零捌佰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捌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定海水產有限公司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毓升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