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281號債 權 人 東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純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東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經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蓋章之聲請狀原本。 二、表明債務人究為大東通運「有限」公司,抑或為大東通運公司。 三、提出系爭支票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