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130號債 權 人 龔水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慶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並釋明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查系爭支票發票人為崛宏有限公司,債務人僅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