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135號債 權 人 洪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長源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洪世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洪世家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洪世家如為系爭支票背書人,應提出支票背面影本)。 二、債務人長源冷凍食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106年8月1日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