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182號債 權 人 周建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三鑫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三鑫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然債權人僅具狀陳稱依兩造借貸契約書第6 條之約定提前告知縮短借款期限,請求以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為催告云云,迄未提出已依上開約定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難認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