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184號債 權 人 黃俊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三鑫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本件債務已屆清償期而得請求給付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 日起5日內補正,惟債權人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之補正狀敘明債權人得縮短借款期限,並以支付命令之送達為催告,尚難謂已依借貸契約書條款,提前告知債務人,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