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325號債 權 人 葉爵銘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酷旅樹屋旅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酷旅樹屋旅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該裁定已於106年12月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 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