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9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961號債 權 人 順賀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清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豐永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