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8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依嫺即黃麗娜 代 理 人 洪千琪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7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已離婚,租屋居住,陳報稱民國105年起因其女無暇照 顧小孩,委託債務人幫忙照顧,其女因此分攤房租中之新台幣(下同)7000元。次查,其受僱於定達顧問有限公司為業務員,無加給、獎金等,106年1月迄今每月薪資均為16,000元,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定達顧問有限公司106年6月12日函暨薪資表、債務人106年6月7日 與9月26日陳報狀、切結書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3,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自陳每月生活費用9,500元, 房租5,000元,願以106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941元計算支出。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16,000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每月3,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 額幾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640868 │ 13.22% │ 397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945960 │ 19.51% │ 585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160326 │ 3.31% │ 99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173934 │ 3.59% │ 108 │ ├──────────┼──────┼─────┼──────┤ │大眾商業銀行 │ 0000000 │ 50.31% │ 1509 │ ├──────────┼──────┼─────┼──────┤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 475521 │ 9.81% │ 294 │ ├──────────┼──────┼─────┼──────┤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 12768 │ 0.26% │ 8 │ │公司 │ │ │ │ ├──────────┼──────┼─────┼──────┤ │債權總額 │ 4,848,872 │每期金額 │ 3,000 │ ├──────────┼──────┼─────┼──────┤ │清償成數 │ 約4.54% │清償總額 │ 216,0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 │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 │手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