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6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邱郁捷即邱雅文 代 理 人 吳武軒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者,法院不得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又於債務人財產有清算價值時,加計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於清償者,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項第㈠款第1目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2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名下無財產;再查,聲請人現任職大列車服裝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大列車公司),於左營新光三越擔任專櫃小姐,計薪方式係以底薪加抽成,切結每月收入約新台幣(下同)26,000元,以上有聲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薪資請領清冊等在卷為憑。本院認在無資料顯示聲請人有其他收入,應以每月26,000元計算聲請人收入,較能反映聲請人實際還款能力。 三、再觀諸聲請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13,000元,分72期清償,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算為6年,總清償金額 為936,000元,清償成數為13.34%,依附表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於每月10日前依債權比例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二)觀諸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13,000元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於每月10日依 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予各債權人,總清償金額為936,000元,清償成數已達13.34%(936,000÷ 7,015,820),經查聲請人目前每月平均收入約為 26,000元,於扣除上開還款金額13,000元後,每月僅剩13,000元作為生活必要支出之用,而聲請人之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如以106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 12,941元計算,則聲請人所提每月還款13,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本院審酌聲請人收入並不豐渥暨衡量其還款能力,堪認已盡其最大努力,已符合新法盡力清償之標準,復參酌本案如不予認可而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因債務人並無資產,對各債權人之債權受償亦未必有利,且聲請人所提清償總額顯逾現財產價值,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是本院認其更生方案當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 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四、另考量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 ,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方案): (一)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清償額(新台幣/元 ): ┌────────┬─────┬─────┬─────┬─────┐ │債 權 人 名 稱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清償額(新│清償總額 │ │ │ │(依債權表│台幣/元) │(新台幣/ │ │ (簡稱) │ │ │ │元) │ ├────────┼─────┼─────┼─────┼─────┤ │花旗商銀 │458,018 │6.53% │849 │61,128 │ ├────────┼─────┼─────┼─────┼─────┤ │板信銀行 │109,658 │1.56% │203 │14,616 │ ├────────┼─────┼─────┼─────┼─────┤ │永豐銀行 │248,477 │3.54% │460 │33,120 │ ├────────┼─────┼─────┼─────┼─────┤ │台新銀行 │1,285,927 │18.33% │2,383 │171,576 │ ├────────┼─────┼─────┼─────┼─────┤ │國泰世華銀行 │1,770,418 │25.23% │3,280 │236,160 │ ├────────┼─────┼─────┼─────┼─────┤ │中國信託銀行 │705,631 │10.06% │1,308 │94,176 │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785,128 │11.19% │1,455 │104,760 │ │公司 │ │ │ │ │ ├────────┼─────┼─────┼─────┼─────┤ │良京實業 │176,573 │2.52% │328 │23,616 │ ├────────┼─────┼─────┼─────┼─────┤ │萬榮行銷 │557,893 │7.95% │1,033 │74,376 │ │ │ │ │ │ │ │ │ │ │ │ │ ├────────┼─────┼─────┼─────┼─────┤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316,096 │4.51% │586 │42,192 │ │公司 │ │ │ │ │ ├────────┼─────┼─────┼─────┼─────┤ │金陽信資產管理公│275,876 │3.93% │511 │36,792 │ │司 │ │ │ │ │ ├────────┼─────┼─────┼─────┼─────┤ │新光行銷公司 │326,125 │4.65% │604 │43,488 │ │ │ │ │ │ │ ├────────┼─────┼─────┼─────┼─────┤ │ 加 總 │7,015,820 │ 100% │13,000 │936,000 │ ├────────┼─────┴─────┴─────┴─────┤ │ 清 償 成 數 │ 13.34% │ │(含解約金、投資 │ (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二位) │ │現值) │ │ └────────┴───────────────────────┘ (二)清償期間及分期清償方法: 自債務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6年,以每一個 月為一期,共計清償72期。 清償之金額及成數: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3,000元。 總清償金額為936,000元,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 權總額之13.34%(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第二位)。 (三)每期給付方式: 債務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於每月10日前(遇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給付給債權人。依據新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 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請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確定證明書後,於匯款前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如資產公司、民間債權人等,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附表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