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6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洪馨君 代 理 人 施吉安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 按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本條例第98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 項亦有明定,此係基於人道之考量,為保障債務人最低限度之生存權所必要。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有民國104年出廠機車1輛、存款、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1張、南 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1張,於三 商美邦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有效保險契約,除此之外別無其他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陳報狀、機車保險證、存摺內頁影本、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 三、而債務人於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銀人壽)投保之保險契約已於106年1月18日因罹患疾病無固定收入而申請解約,所得新臺幣(下同)73,789元均用以醫療及生活費用等節。查債務人擔任房屋銷售員,106年1月迄今無仲介成交記錄,有好自然不動產有限公司(住商不動產之加盟店)負責人傳真至本院,陳報債務人106年至10月間止均無佣金 收入之手寫書狀一件在卷可憑;且查債務人目前罹患第二型糖尿病需長期治療,堪認債務人因無收入而有將名下保險契約解約以求維持生活之必要,迄今亦難認有剩餘而為清算財產之財產。 四、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機車1輛、存款、國泰人壽 保單1張、南山人壽保單1張,而其機車估價2萬元,名下金 融機構存款共計582元,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34,180元 ,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1,001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 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