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762號聲 請 人 永大食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耀輝 相 對 人 李桂榕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9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 │ 106年度司票字第2762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 │ │(新台幣)│ 即利息起算日 │ │ ├──┼──────┼────┼───────┼─────┤ │001 │105年3月2日 │10,000元│105年10月15日 │0000000 │ ├──┼──────┼────┼───────┼─────┤ │002 │103年3月2日 │10,000元│105年11月15日 │0000000 │ ├──┼──────┼────┼───────┼─────┤ │003 │105年3月2日 │10,000元│105年12月15日 │0000000 │ ├──┼──────┼────┼───────┼─────┤ │004 │105年3月2日 │10,000元│106年1月15日 │0000000 │ ├──┼──────┼────┼───────┼─────┤ │005 │103年3月2日 │10,000元│106年2月15日 │0000000 │ ├──┼──────┼────┼───────┼─────┤ │006 │103年3月2日 │10,000元│106年3月15日 │0000000 │ ├──┼──────┼────┼───────┼─────┤ │007 │103年3月2日 │10,000元│106年4月15日 │0000000 │ ├──┼──────┼────┼───────┼─────┤ │008 │103年3月2日 │10,000元│106年5月15日 │0000000 │ ├──┼──────┼────┼───────┼─────┤ │009 │103年3月2日 │10,000元│106年6月15日 │0000000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