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727號聲 請 人 沈秀枝即聖輪車業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泰雄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呂泰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