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11號聲 請 人 玉山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昱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嘉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當事人適格之合法聲請狀(台端提出之聲請狀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印章)。 二、釋明正確之提示日為何(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如已提示,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三、相對人張嘉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