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建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建字第147號反訴原告 即被 告 大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峯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吳孟桓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吳韋臻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9,3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