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0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1098號原 告 敦王藝術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炳璋 訴訟代理人 陳奕全律師 被 告 全方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明 被 告 李家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原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637,940 元,嗣原告提出民國106 年10月30日民事準備二狀擴張請求金額為651,822 元,即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6,940 元,仍須補繳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