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72號原 告 名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鴻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