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0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磐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一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建字第109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1,1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