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鄉邦建築有限公司、翁邦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鄉邦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邦銘 高雄市前金區市○○路000號8樓(指定送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御晉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64,439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4,119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