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正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名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曜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建字第53 號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25,632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