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6號原 告 一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進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複 代理人 鄭翊秀律師 被 告 甲頂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培松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蔡晉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