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82號上 訴 人 季橋工程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李洪山 上訴人與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建字第8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289,8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9,8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