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95號抗 告 人 湯馥安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司拍字第766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並非抵押債務人,亦非連帶保證人,本件相對人所為拍賣抵押物聲請與抗告人無涉,原審依聲請所為拍賣抵押物裁定,同時命抗告人負擔程序費用,顯無理由。為此,爰依法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 參見最高法院94年度臺抗字第270 號裁判意旨)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抵押權人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但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許可拍賣該不動產時,仍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取得執行名義,始得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參見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311 號裁定意旨);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明示,為保障信託關係發生前已生之權利及因信託財產所生或處理信託事務發生之稅捐、債權,就信託財產因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例如抵押權)可例外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三、經查: ㈠、相對人主張訴外人莊新瑋提供登記於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下合稱系爭抵押物),設定如附表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相對人,以擔保莊新瑋、訴外人旭豐水產有限公司對相對人所負現在及將來之債務。嗣莊新瑋於民國103 年6 月19日向相對人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296 萬元,復於104 年6 月16日向相對人申領信用卡使用;另旭豐水產有限公司則於104 年6 月12日邀同莊新瑋、訴外人郭宜軒為連帶保證人,向相對人借款共計600 萬元,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借款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惟莊新瑋、旭豐水產有限公司嗣後均未依約遵期清償前揭信用卡消費款、借款等情,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信用卡申請書影本等件為憑,原審審核後裁定准予拍賣系爭抵押物,同時命抗告人負擔程序費用,尚與法律規定相符,難認有何違誤。 ㈡、至抗告人雖執前詞提起本件抗告,然系爭抵押權設定後,莊新瑋業於105 年4 月7 日將系爭抵押物信託予抗告人,並於同年月11日辦畢所有權信託登記一節,有前揭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可參。基此,抗告人既基於信託關係而登記成為系爭抵押物之所有權人,且系爭抵押權復係設定成立於前揭信託關係發生前,揆諸前揭說明,相對人為實行抵押權,將抗告人列為對造並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自屬有據,抗告人空言主張其與本件拍賣抵押物聲請無涉,故無庸負擔原審程序費用云云,尚有誤會,洵非可採。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鄭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書 記 官 鄭淑臻 附表: ┌─┬────────────┬───────────┬─────────────┐ │ │ 不動產明細 │ 權利範圍 │抵押權設定明細 │ │ │ │ │ │ │ │ │ │ │ ├─┼────────────┼───────────┼─────────────┤ │ │高雄市三民區獅頭段一小段│ 全部 │抵押權種類、次序: │ │ │832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 │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 │ │ │高雄市○○區○○路00號2 │ │收件字號:103 年新三登字第│ │ │樓) │ │ 10320號 │ │1 │ │ │登記日期:103 年6 月17日 │ │ │ │ │權利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債權額比例:1 分之1 │ │ │ │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00 │ ├─┼────────────┼───────────┤ 萬元 │ │ │高雄市三民區獅頭段一小段│ │擔保債權確定日期:民國133 │ │ │2028地號土地 │ │年6月15日 │ │ │ │ │清償日期:依照各債務契約 │ │ │ │權利範圍:應有部分198 │約定利息(率):依照各個契│ │ │ │/10,000 │約之利率約定 │ │ │ │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 │ │ │ │ 約之利率約定 │ │2 │ │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 │ │ │ │債務人:莊新瑋、旭豐水產有│ │ │ │ │ 限公司 │ │ │ │ │設定義務人:莊新瑋 │ │ │ │ │共同擔保地號:獅頭段一小段│ │ │ │ │ 2028地號 │ │ │ │ │共同擔保建號:獅頭段一小段│ │ │ │ │ 8329建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