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13號上 訴 人 博展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植琨 訴訟代理人 白軒至 被上訴人 三貿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信高 訴訟代理人 宋永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6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10時 1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