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25號原 告 台灣巴克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如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加士達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8,3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