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88號原 告 國合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玉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原告與被告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960,7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7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