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86號原 告 鄉邦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邦銘 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高雄市晉禾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768,8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1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