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76號原 告 周暉展 被 告 好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兩造間106 年3 月23日所訂立之加盟契約應予終止,故核定先位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即原告主張之契約利益);先位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30萬元;先位聲明第三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票面金額50萬元之本票,訴訟標的價額為50萬元,故核定本件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135 萬元【計算式:55萬元+30萬元+50萬元=135 萬元】;原告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及返還票面金額50萬元之本票,故核定本件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80萬元【計算式:30萬元+50萬元=80萬元】,先、備位聲明,應以較高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核算基準,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