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36號原 告 久鼎公害處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祥雲 原告與被告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2,1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