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75號原 告 焺有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國雄 原告與被告鑫動能源有限公司間返還票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71,53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