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82號原 告 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 告 魏順粒 魏平尚 魏太平 魏太寶 魏太發 魏同連 魏平輝 魏世明 魏書田 魏神護 蔡金珠 黃貴美 魏彬芳 魏仁傑 魏勝惠 魏勝育 魏誌良 魏豪伸 魏新安 魏峻雄 魏清雲 林河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同區埔尾段14地號土地,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專屬上開土地所在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