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20號原 告 新鮮家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翁士倫 原告與被告信博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