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40號原 告 鼎錸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堯東 原告與被告力創設計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