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24號原 告 勝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回復 訴訟代理人 倪廣海 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 廠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4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