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54號原 告 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英名 原告與被告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831,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0,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