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94號原 告 吳銘益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傳亨即海興能源行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5,5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而其中請求給付加班費、國定假日加班費、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預告期間工資部分(金額合計695,9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3,800元,是本 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70元(計算式:8,370元-3,800元= 4,57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106年度救字第80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 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