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20號原 告 吳玲玲 原 告 吳昇興 原告與被告達博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2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3,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