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38號原 告 宬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雨靜 原告與被告銘登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01,7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