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03號原 告 劉桂有 原告與被告群昇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5,1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其中請求給付工資計309,932 元,應徵裁判費3,310 元部分,得暫免繳納二分之一即1,655 元,是原告應繳納裁判費4,1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