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付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08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一弘 原告與被告亞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溢付款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6年6月29日106年度補字第808號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