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40號原 告 賴來輝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原告與被告吳佳玲即寬廷商行、簡國峰、黃騰輝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0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