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2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宏偉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莊小緣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廖惠美即好運到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1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梁宏偉提起第二審上訴,莊小緣視同上訴,惟梁宏偉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3日裁定令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惟梁宏偉逾期且迄今尚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則梁宏偉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