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67號原 告 勝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回復 訴訟代理人 倪廣海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 法定代理人 邱聖麟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