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57號原 告 信榮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秀雲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王明一律師 被 告 欣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碧芬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律師 鍾靚凌律師 被 告 弓增敏 弓宗立 弓宗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具狀補正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次按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 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1至2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1年,主任委 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1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前項管理委員 、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20條第2 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最近乙次選舉管理委員係於民國101年2月20日完成,有高雄市三民區公所函覆最新報備資料可考。是依上開規定該次所選任之主任委員任期已期滿屆至,故原告為無訴訟能力人且無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甚明。原告之訴既有未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於法即有未合,爰定20日期間命補正法定代理權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