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57號原 告 信榮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健齊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王明一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欣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亞公司)、弓增敏、弓宗立、弓宗弘(下稱弓增敏等3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 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592元。惟原告嗣於民國107年4月19日以書狀變更訴之聲明,經核變更後訴訟標的價額為 3,281,766元【地下室部分3,165,430(請求返還地下室B部分472.97+C部分113.4=586.37,占地下室面積673.47百分之87.07, 以原告陳報現值3,635,500元計算,為3,165,430元)+(1樓升降 梯以原告主張1樓面積509計算,約百分之3.2,乘以原告陳報之 ,現值3,635,500元,為116,336元)=3,281,766元】。另請求被告賠償相當於租金之損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57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部分,應補繳11,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林君燕